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 正文
重庆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3-12-29 15:03:10

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2268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269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226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企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作为出资人,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态提供给学校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包括投资、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学校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经营性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管办)是经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学校设立重庆理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管委按程序向资产公司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经管委及经管办代表学校对资产公司(含资产公司的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下属企业,下同)进行管理。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委派资产公司董事和监事人选。

(二)依照相关组织程序建议任免资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审议批准资产公司其他负责人的任免。

(三)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四)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及上缴给学校的利润方案。

(五)组织制定资产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审议批准资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章程、注册资本增减及企业分并、解散、清算等。

(八)审议批准资产公司的“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

(九)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资产公司的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经管办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管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划转及收益催缴等,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四)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评估工作。

(五)协助经管委组织实施资产公司董事长的绩效考核。

(六)牵头对资产公司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及破产审计、清算等工作。

(七)牵头对资产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八)负责经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资产公司为学校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做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条  资产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一般由5人组成,人员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委派,董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资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部分下属重要企业主要负责人、独立董事等。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经管委负责,执行经管委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决定资产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经营班子报酬事项及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等,制订资产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九条 资产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原则上由3人组成,人员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委派,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资产公司职工代表1名。

资产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定期检查资产公司财务,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条  资产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管理制度等,定期向董事会汇报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的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下属企业由资产公司依法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报经管委及经管办备案。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公司任命,若有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由公司向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产及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公司建立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公司申办产权占用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等涉及重大事项应报经管委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经管办按相关规定定期对学校各级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公司如实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应报经管委备案。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公司经营班子研究;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加快转型,重点发展与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联系密切,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对于规模小、经营业绩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关、停、并、转。

第十七条  凡涉及新办企业,由发起人草拟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基本制度、组织架构、拟任人选及资金筹措经方案等,提交经管委审议。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制度,对学校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不包含货币资金),包括各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四章  人事、薪酬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深化公司内部用人制度改革,规范用人管理,实行人员分级管理,加强子公司及负责人的管理,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由公司按规定自行聘任。

第二十条  推行公司薪酬体系, 公司薪酬体系与经营业绩、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薪酬办法报经管委审批。

学校按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学校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落实《财务管理准则》和《会计通则》,加强原始记录的审核,准确真实反应财务信息和经营活动成果。定期开展财务稽查,查找问题,及时纠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的独资、控股(含实际控制)下属企业定期上报财务报表给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按相关规定定期及时并表上报学校。

第五章  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次年的目标任务,上报经管委审批后,学校与资产公司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经管委对资产公司董事长的考核时间为次年1-3月,考核结果作为计算绩效、核发奖励等的重要依据。资产公司内部的考核办法报经管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按规定定期向经管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经管委每年3-4月份向学校报告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六条 经管委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各级公司进行年度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财务检查及监督等,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公司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公司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公司加强党组织建设,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写进公司章程,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强化党内监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惩处力度,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的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理工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重理工发〔2017〕142号)同时废止。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610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