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规范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行为,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校舍场地管理的通知》《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重庆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舍场地临时出租,是指在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学习生活等前提下,经学校批准,校属相关单位对学校授权管理的校舍场地进行临时出租获得收益的行为。学校原则上不对外出借校舍场地。
第三条 临时出租出借的校舍场地包括教室、体育场地(馆)、会堂及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等。
第四条 各单位办公用房、涉密场所及所属设施设备等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涉密管理等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临时出租出借。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师生员工等开展非盈利性、公益性活动不属于临时出租出借范围;学校经营单位(含校属企业)、校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使用学校校舍场地,应实行收费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实行审批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其经费使用按照《重庆理工大学非经营性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七条 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学校授权负责校舍场地日常管理的单位为校舍场地管理责任单位。校舍场地管理责任单位根据资源的状况、市场需求情况提出临时出租出借建议,并按批准的使用方式和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学校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事务,牵头组织制定学校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对学校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执行情况进行职能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校舍场地的临时出租出借由校舍场地管理责任单位通过制订相关制度、合同(协议)等形式进行使用管理,各校舍场地管理责任单位制订的相关制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相关合同(协议)按《重庆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签订。
第九条 校舍场地的临时出租出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接受学校的相关管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校舍场地的临时出租出借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人身财产、消防、卫生、环保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改使用用途和范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教室、会议室、会堂等临时出租出借还必须履行学校意识形态管理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校舍场地进行临时出租出借,不得乱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私自截留收入。对免费或低价将校舍场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重庆理工大学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收费指导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校舍场地的临时出租出借实行先缴费后使用,使用过程中造成校舍场地损坏的,由校舍场地管理单位责成使用人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管理责任单位对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报批与备案
第十三条 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必须进行报批与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的校舍场地。
第十四条 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持续时间在7天(含)以内,或承租(借)方一次性参与人数在300人(含)以下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审核,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持续时间在7天以上,或承租(借)方一次性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责任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报批与备案程序为:
(一)填写《重庆理工大学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相关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二)与承租(借)方签订合同(协议)。在签订的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学校的收入是税后收入,若产生税金由承租(借)方承担。
(三)督促承租(借)方凭合同(协议)将相关费用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六条 校舍场地临时出租出借必须在报批与备案程序履行完毕后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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