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文件
重理工发〔2023〕81号
关于印发《重庆理工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3年6月25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理工大学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重庆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校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二)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按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
(五)推动学校国有资产有效利用。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二章 国有资产分类
第六条 国有资产根据表现形式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货币类流动资产;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流动资产。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等七大类。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域名、数据、计算机软件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采用“学校、使用单位”两级管理模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相关资产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归口管理部门除其职能职责外,根据学校授权对相关资产进行统筹和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职责:
(一)牵头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工作;
(三)做好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的审批和报备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成国有资产报表编制、上报以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写工作;
(六)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学校和上级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车辆、文物陈列品、校名、校徽、校誉、商标权、商誉等资产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货币类流动资产管理。
(三)基建后勤处负责构筑物、电梯、特种动植物、在建工
程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教室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家具和用具等
管理。
(五)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和学生活动中心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家具和用具等管理。
(六)保卫处负责消防、交通、治安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七)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负责挂靠的科研机构的资产管理。
(八)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域名、计算机软件、数据管理;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学校统一使用的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文献信息资料管理;负责图书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家具和用具等管理。
(十)体育教学部负责体育场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家具和用具等管理。
(十一)两江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两江校区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家具和用具管理。
(十二)杨家坪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杨家坪校区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家具和用具管理。
(十三)重庆理工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学校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所归口管理的资产,根据学校部门职能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针对归口管理资产的特性,代表学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购置、调剂等工作,合理配置资产;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资产评估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归口管理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做到账、卡、实一致,向学校报告资产重大异动事项;
(五)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信息化建设,做好归口资产账目管理;
(六)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报表编制和资产年度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直接责任单位,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资产管理员,明确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责任到人;
(三)做好资产申购、验收、登记、领用、调拨、调剂、维修、维护、报损、报废、资产清查、盘点等日常工作,及时完善资产基础信息维护;
(四)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报告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 新配置资产或经批准处置资产的产权管理,由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教委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资产配置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等方式为使用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按照上级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上级或学校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以资产存量情况和实际需求为依据,综合考虑配置标准、专家论证意见、场所和能源条件、后期管理维护等因素,严格开展配置审核。
第二十一条 资产配置本着厉行节约、有效利用的原则,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资产,及时调剂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成本核算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全面反映和客观分析。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经学校审批后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九条 不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凡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买卖期货、股票;不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学校处置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
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或学校审批权限内资产处置事项的内部决策资料,以及处置交易凭证,是学校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由市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市教委不再另行批复,学校依据市财政部门批复进行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使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教委和市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工作,形成学校年度国有资产绩效考核报告。
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资产配置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资产使用效益考核指标和标准,形成相关资产的年度绩效考核报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资产配置相挂钩。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法依规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使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或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产,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用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取资产收益的;
(六)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由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要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的收入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属单位(企业、地方研究院、附属学院、独立学院、基金会等)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上级和学校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依法确认学校以其他方式实际占有、使用的资产,参照本办法及有关约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中的条款如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9〕100号)。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
抄送:校领导。
重庆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