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校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高校需制定承接放管服改革配套制度参考目录的通知》和《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其处置资产的范围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等物权。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报失)、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领用人提起处置申请,经单位资产管理员及资产管理负责人核实确认。
(二)使用单位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使用单位按要求汇总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三)单台套40万元(含)以下或批量50万元以下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现场核查。
单台套4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50万元以上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以及相关技术部门等进行论证和现场核查。
(四)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不论金额大小,均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处置。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依照校长办公会通过资产处置的纪要进行固定资产销账。
第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回执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账目处理和备案。
第三章 报 废
第八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机构、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九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尚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正常使用年限内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报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二)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五)车辆处置应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能提出报废申请。
(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方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资产报废,按本办法第六条报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单台套4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
(三)对已到使用年限或危旧房的拆除,由基建处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及相关规划手续、建设项目拆建立项等文件。
(四)车辆报废除以上基本资料外还需完善相关手续(如保险费等),同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报废申请书、车辆报废技术鉴定等资料。
(五)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特种设备在申请报废时需提交特别说明材料。
第四章 报 损
第十二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资产报损,按本办法第六条报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及赔偿缴款凭证(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且能提出可靠证明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经确认为主观原因造成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
(三)若属被盗或火灾烧毁,需由公安、消防等部门提供旁证材料。
(四)单台套4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
(五)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不包括校内的资产调剂)。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发生后,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按本办法第六条报批。
第十八条 原则上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对外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特殊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条 市财政、市教委、学校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学校所有,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7〕1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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