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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物资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9〕102号)
发布日期:20-06-24 14:07: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物资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和《重庆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除房屋构筑物外)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赔偿的界定和计算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物资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卸、改造仪器设备造成损坏。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使用造成损坏。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即进行操作造成损坏。

(四)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五)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资损坏或丢失,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鉴定和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三)经过相关部门或领导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维护维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不可预防的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坏。

(五)在校内工作场所或因工作需要带出校外的仪器设备被盗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赔偿金的计算原则(不含两用物资)。

(一)损坏或丢失零部件或配件、副件,能及时配置并能恢复仪器设备功能,只计算零部件或配件、副件的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维修费。

(三)损坏后性能、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酌情计算赔偿金额。

(四)损坏物资致使无法恢复功能或丢失物资,一般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物资原值的10%:

赔偿金额=物资原值×

第六条  两用物资赔偿金的计算(“两用物资”包括计算机、投影仪、电视机、摄(录)像机、照相机、音响、功放、电冰箱、空调、平板电脑等)。

损坏两用物资致使无法恢复功能或丢失两用物资,一般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物资原值的30%:

赔偿金额=物资原值×

(两用物资折旧年限通常为6年,若发生变动,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三章  责任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  发生物资损坏或丢失情况,所在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后,提交技术鉴定表、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物资损坏或丢失的原因、责任认定情况、是否赔偿等,若属被盗或火灾烧毁,需由公安、消防等部门提供旁证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损坏、丢失物资账面原值<2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赔偿金额;2万元账面原值<10万元的和两用物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小组认定赔偿金额;账面原值1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赔偿金额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赔偿金额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责任人并出具“物资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一式三联),责任人在接到通知单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款者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人办理缴款手续后,填写《重庆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第八条相关材料和缴款凭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物资损坏或丢失责任事故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重庆理工大学物资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办法》(重理工发〔2017〕1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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